在实际工作生活中,众多企业于夏季会发放相应的福利,其中就包括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不少人常常将这两者混为一谈,统称为“高温费”,认为只是叫法不同罢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它们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许多人可能多年来都错发或错领了这些费用。那么,高温津贴究竟是否属于企业福利呢?下面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 一、法律定义大不同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四部委联合印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 号)。该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当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时,依法享有岗位津贴。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情况,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且要将其纳入工资总额。
同时,高温津贴的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还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高温津贴具有明确的工资属性,它是劳动者在特定高温作业环境下应得的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和约束,其发放条件、标准等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补偿他们在恶劣工作环境下的额外付出。
(二)防暑降温费 2009 年,国家财政部印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其中第一条明确指出: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这其中涵盖了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多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例如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企业福利,像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由此可见,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畴,是企业为了改善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提高职工福利水平而提供的一种福利性支出,并非像高温津贴那样是必须发放的劳动报酬性质,企业在发放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福利政策来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发放的具体标准和形式。
综上所述,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在法律定义上有着本质的区别,高温津贴是具有强制性和工资属性的劳动报酬,而防暑降温费则是企业自主决定的企业福利项目之一。
企业在进行相关费用发放时,应准确区分二者的性质,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以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概念混淆而导致的违规行为和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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